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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投訴,指懲教署對男女囚犯的待遇有差別,例如:額外探訪女囚犯的申請較難獲准;在夫婦同時在囚的個案中,只有妻子可探望丈夫;以及女囚犯的工作時間一般較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探訪及工作時間的安排方面,男女囚犯的待遇有何差別;
(二) 有否評估這些差別是否抵觸《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以及會否作出改善;及
(三) 有否按女囚犯的生理需要,給予她們足夠的個人壎穸峆~,包括壎秅y及肥皂;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探訪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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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48條,囚犯每月可獲親友探訪兩次,而同一時間訪客不得超過三人。懲教署執行這條規則時,對男女囚犯一視同仁。對於囚犯的額外探訪要求,懲教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例如囚犯是否家有急事或有健康問題,都在考慮之列。囚犯的性別則並非考慮因素。
懲教署在安排兩名近親囚犯互相探望時,通常會押送保安級別較低及/或在院所內行為較好的一方,前往探望另一方。同樣,囚犯的性別不是考慮因素。
囚犯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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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規則》第38及43條,所有囚犯,不論性別,須每天從事不少於6小時但不多於10小時的有用工作。此外,《監獄規則》第44條訂明,除確實必需的工作外,囚犯不得在星期日及某些假期從事任何工作。一般而言,所有懲教院所的日常作息程序大致相同,因此囚犯的工作時間也相若。囚犯在不同院所及/或同一院所的工作時間,或會因獲指派的工作種類不同而有輕微差別。無論如何,性別並非決定囚犯工作時間的因素。
(二) 從上文(一)項所述的情況可見,現行有關探訪囚犯及囚犯在懲教院所內工作的安排,並無抵觸《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三)懲教署按囚犯性別為他們提供足夠的日用品,包括個人壎穸峆~。如囚犯提出的要求合理,懲教署會為他們提供額外數量的日用品。此外,囚犯可用賺得的工資,每月兩次在懲教院所內購買小賣物品(包括個人壎穸峆~)。
完
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