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香港迪士尼樂園財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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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1999年12月,政府與華特迪士尼公司為建設香港迪士尼樂園(樂園),成立了一間合營公司,股權比例為57:43。關於樂園的財務安排,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除了投放137億元用於填海及基建工程,以及向合營公司注資32億5,000萬元及貸款61億元外,政府至今用於興建樂園及相關設施(包括清理竹篙灣污泥、向受影響的漁民作出賠償及注資地鐵有限公司以興建地鐵迪士尼線)的每項開支款額;

(二) 會否向本會交代興建和營運樂園的詳細帳目和其他有關資料,包括經營成本、每天入場人數、商品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評估政府一方面作為市場規則制訂者,另方面又以私營公司大股東的身份作為市場參與者,有否角色衝突;若有衝突,當局打算如何解決,以及會否將政府持有的合營公司股份透過上市形式出售;若沒有衝突,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就興建迪士尼主題樂園需承擔的資本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數項:

                    預計總支出
                    億元
基本工程儲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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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海及其他基建工程          136
   (包括連繫道路,興建迪欣湖活動
   中心,處理受二噁英污染的泥土及對
   受影響漁民作出賠償的開支等)

(2) 收地及清拆賠償            16

資本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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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香港國際主題樂園公司        33
   的注資(32億5仟萬元)

(4) 對香港國際主題樂園公司的貸款     61
   (包括化作本金的利息在內)

  除了以上各項的支出,政府亦根據在2002年7月14日和地鐵公司的工程項目協議,豁免向地鐵公司收取約9億3千100萬元的股息,作為對地鐵公司投資興建竹篙灣鐵路線(現名迪士尼線)的財務支持。

(二) 華特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是一所商營機構,雖然政府和它共同合作投資主題樂園公司,但政府有需要尊重迪士尼公司作為投資者以商業原則經營的運作模式和利益,不會因為商業敏感資料的公開而受到損害。鑑於樂園人數等屬商業敏感資料,迪士尼公司轄下的主題樂園均不會向外公佈有關數字。作為上市公司,迪士尼公司各主題樂園的業績,會於其年度報告中公佈。

(三) 政府一向的政策是除非在有重大的政策理由及沒有其他適當的商業機構願意投資的情況下,否則將避免參與私營企業。所有資本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均經過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批准。

  政府作出決定投資香港迪士尼樂園計劃的決定,是基於我們估計這項計劃會為本港經濟帶來長遠的收益。這計劃亦配合我們要將香港發展成區內對家庭旅客首選目的地的願景。鑑於興建迪士尼主題公園會為本港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政府遂於1999年與迪士尼公司展開正式談判。香港特區政府與迪士尼公司達成的的協議是以政府執行法定權力、酌情權及職責的能力絕對不受制約的原則為基礎而訂立的。

  長遠來說,政府會在「大市場,小政府」的原則下,考慮在適當時候和在符合香港整體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出售政府所持有的股份。




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