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東涌吊車條例》決議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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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就東涌吊車附例根據《東涌吊車條例》(第577章)第22條動議決議案的演辭:

主席女士: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案。

  這項決議案旨在根據《東涌吊車條例》第22條制訂附例,以便管理及規管東涌吊車系統。地鐵有限公司(下稱地鐵公司)是吊車系統的專營公司,該系統預計於二○○六年落成啟用。由於該系統將成為高載客量的大型旅遊設施,因此地鐵公司有必要制訂附例,以妥善管理吊車系統,確保乘客安全。

  地鐵公司建議制訂《東涌吊車附例》的目標是:

(a) 為吊車系統的乘客和吊車系統範圍內的人士提供安全的服務;

(b) 避免對其他乘客造成不便或滋擾而規管乘客某些行為;以及

(c) 設立有效管理吊車系統的制度和吊車系統範圍內適當的交通管理安排。

  我們已在今年六月就制訂附例的建議,徵詢本會經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得到委員會的支持。

  內務委員會於本年七月成立了小組委員會審議草擬附例,而地鐵公司亦已按照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對草擬附例作出若干修訂。現在提交立法會的是修訂後的草擬附例,主要的修訂包括:

(a) 澄清有關免責條文的範圍;並使有關條文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b) 澄清有關條文,以清楚表明若與耳筒或耳機一併使用,乘客可以在吊車系統上或吊車系統區內使用產生聲音的器件;以及在吊車系統上或已付車費區域內可以飲用清水;

(c) 修改形容受禁行為的字眼,用「造成滋擾」作為其中一個準則,讓乘客明白何為受禁行為;以及

(d) 清晰說明出售無人認領的失物後所得收益將捐作慈善用途。

  小組委員會關注到吊車系統對大嶼山現有公共交通服務的營運可能造成影響,政府已就此作出詳盡回應並向小組委員會�應瓥抪s發展。我很高興吊車營運商已就業務合作方案與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達成初步協議。由於吊車項目將會促進大嶼山整體的旅遊業發展,我相信隨�荇�客量的增加,應可為吊車營運商及其他公共交通營辦商帶來新的商機。

  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程序,並對建議的決議案表示支持,而內務委員會亦同意該委員會的意見。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及該委員會其他委員對決議案作出詳細的審議。

  如果議員通過這項決議案,建議制訂的附例會在憲報�做n公告時生效,我希望議員支持這項決議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動議。

完

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