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條例》刊憲
**********************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05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就有關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而應付予土地註冊處處長的費用作出調整。
《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第344A章)列出有關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交文件以供註冊為業主立案法團或存案之用而應付的費用、查閱如此註冊或存案的文件或取得其副本而應付的費用,以及發出證書的應付費用。上次調整規例所訂收費是一九九七年五月。
有關調整乃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指引進行。《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所訂的費用,增幅為每年20%,以期在七年內逐步達致收回所有項目的十足成本。
《2005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會於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預計修訂規則會於二○○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05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就有關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而應付予土地註冊處處長的費用作出調整。
《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第344A章)列出有關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交文件以供註冊為業主立案法團或存案之用而應付的費用、查閱如此註冊或存案的文件或取得其副本而應付的費用,以及發出證書的應付費用。上次調整規例所訂收費是一九九七年五月。
有關調整乃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指引進行。《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所訂的費用,增幅為每年20%,以期在七年內逐步達致收回所有項目的十足成本。
《2005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會於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預計修訂規則會於二○○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完
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