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聯合國制裁(剛果民主共和國)規例》
***********************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05年聯合國制裁(剛果民主共和國)規例》。
政府發言人說:「該規例是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6號決議而制訂的,實施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制裁。」
該規例實施以下的制裁措施:
- 禁止向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人士供應、交付和載運軍火及相關的物資;
- 禁止向上述人士提供關於軍事活動的意見、協助或訓練;
- 禁止向有關安理會委員會所指明的人士或實體提供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以及
- 禁止有關安理會委員會所指明的人士在香港入境或經香港過境。
發言人說:「規例的有效期將於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屆滿,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6號決議所定期限一致。」
***********************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05年聯合國制裁(剛果民主共和國)規例》。
政府發言人說:「該規例是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6號決議而制訂的,實施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制裁。」
該規例實施以下的制裁措施:
- 禁止向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人士供應、交付和載運軍火及相關的物資;
- 禁止向上述人士提供關於軍事活動的意見、協助或訓練;
- 禁止向有關安理會委員會所指明的人士或實體提供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以及
- 禁止有關安理會委員會所指明的人士在香港入境或經香港過境。
發言人說:「規例的有效期將於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屆滿,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6號決議所定期限一致。」
完
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