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控牛奶有限公司調查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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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成立關於檢控牛奶有限公司案件的調查委員會,今日(十月二十八日)發表報告。調查委員會是於今年五月上訴法庭就有關案件的檢控作出一些批評後成立的。

  委員會由江樂士擔任主席,負責研究對牛奶公司進行的調查及檢控工作,並在適當時提出建議,以便規範日後有關情況。

  委員會的結論是,根據所有證據,對牛奶公司進行檢控,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

  委員會注意到,由於審訊程序在控方全面陳述案件前已被擱置,因此控方三名重要證人均沒有作證。

  他們的證供至關重要,因為他們透露了在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展開行動前的一段日子,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已經在屠房採取特別行動,確保每個豬殼均妥為蓋印。

  委員會亦認為,食環署檢控牛奶公司,是恰當的做法。委員會認為,牛奶公司是惠康超級市場新鮮糧食店的持牌人。作為持牌人,牛奶公司須為涉及新鮮糧食店的這類罪行負責。該新鮮糧食店由特許經營商Supermaster 營運。

  但委員會的結論認為,如果同時對Supermaster進行調查,而視乎調查結果如何,或許有可能同時起訴Supermaster。

  對於沒有展示監察行動的材料,委員會注意到沒有證據證明食環署和外聘檢控律師蓄意向辯方隱瞞進行監察行動一事,或蓄意違反法律或原則行事。

  委員會觀察到,食環署法律顧問和外聘律師均出於真誠,認為監察行動的材料與案情無關,因此無須向辯方展示。

  但是,委員會認為這個觀點並未充分反映現時法律在展示材料方面加諸控方的責任範圍。

  報告指出:「因此,委員會認為,進行監察行動一事應當在審訊前向辯方展示,因為這可能有助辯方抗辯。」

  至於辯方律師在審訊開始前向食環署送達的兩份辯方陳述書,委員會仔細覆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的確切字眼後,認為該兩份辯方陳述書事實上符合條例所訂的準則而可接納為證據。

  儘管作出這樣的結論,委員會認為辯方送達該兩份陳述書時應清楚述明其目的,好讓接收一方知悉。

  委員會補充,該兩份辯方陳述書的重要性在於為牛奶公司提供可能的抗辯理由,即基於辯方誠實合理地相信,肉類在供應的過程中已得到適當的處理。

  因此,委員會的結論認為外聘律師當時實在應採取較為審慎的做法,因應兩份辯方陳述書的內容,尋求覆議檢控決定。

  委員會建議,律政司須提醒外聘律師,他們有責任在提出檢控後確保繼續檢控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委員會指出:「正如二○○二年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清楚指出,假如發現了新的材料,原來的檢控決定或須覆議。為了司法公正起見,即使案件已進入較後階段,甚或會因此而押後聆訊,亦須要這樣做。」

  委員會亦建議刑事檢控科應特別為檢控部門擬備展示材料指引。

  報告指出,刑事檢控科須提醒政府各部門的檢控人員注意展示材料的職責範圍。刑事檢控科為部門檢控人員舉辦培訓課程時,應再三強調有關展示材料的規定。

  《關於檢控牛奶有限公司調查委員會報告》和報告摘要已上載律政司網頁:http://www.doj.gov.hk/chi/new/index.htm.



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