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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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三月,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競諮會)曾發信邀請本地專上院校的學者就一項顧問研究提交建議書。該項研究的目的是探討大型地產發展商利用它們發展的屋苑作為平台以擴展其跨行業業務的行為,對競爭情況的影響。競諮會至今仍未公布該項研究的結果,亦無交代研究的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項研究是否已完成;

(i) 若然,研究的結果;競諮會為何沒有作出公布或於其工作報告中交代有關詳情;當局如何跟進該些結果;及

(ii) 若否,原因為何;目前研究的進度,以及預計將於何時完成和公布結果;及

(二) 若研究從未進行或已中止,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競諮會)於二○○四年三月發信邀請本地八間專上院校,就地產發展商同時經營屋苑管理和電訊等其他業務,並利用它們發展的屋苑作為平台擴展其業務所涉及的競爭問題,提交顧問研究建議書。競諮會收到了一份標書,但有關標書未能符合遴選要求。

  與此同時,競諮會注意到電訊管理局正就泓景台個案進行調查,而該個案正涉及對地產發展商的附屬公司在該發展商所發展的屋苑提供物業管理和電訊服務的投訴。競諮會於是決定待電訊管理局完成有關調查後,再檢討是否需要進行有關的顧問研究。

  電訊管理局在二○○四年八月完成有關調查。競諮會在審議電訊管理局的報告後,認為泓景台的個案主要涉及物業發展商在出售有關物業或入伙前,必須以簡單易明的方式預早全面提供包括在管理費內所有服務的資訊。競諮會認為在業主立案法團尚未成立前,有關的物業發展商或管理公司不應簽署有效期過長的服務合約,剝奪業主其後改變服務性質或作其他選擇的權利。而所進行的招標亦須以公開、透明和競投的方式進行。競諮會也注意到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提供的機制,讓業主立案法團積極參與採購過程,以確保大廈管理人的採購是以公平和公開方式進行。

  至於地產發展商利用它們發展的屋苑作為平台,擴展其他業務,競諮會認為開拓新商機、新市場和發展多元化業務是普遍的商業行為。競諮會亦注意到主要的經濟體系,包括美國、歐盟和澳洲等,均沒有規管或限制企業擴展經營其他業務。這些地方縱使訂立了競爭法,亦只是在法例中,對會嚴重影響有關行業或市場的反競爭行為或協議作出規管。至於有關企業是否從事多種業務,則不是考慮的因素。以歐盟為例,歐盟的競爭法禁止違反競爭的協議及禁止享有支配地位的公司濫用其市場地位。然而,有關禁止違反競爭的協議的條文,並不適用於同一集團內不同公司之間的合約(比如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租約)。又在釐定享有支配地位的公司有否濫用其市場地位時,該公司是否經營多元化的業務同樣不是考慮的因素。

  鑑於電訊管理局就泓景台個案的報告,其他主要經濟體系對企業從事多種業務的立場,以及二○○四年三月邀請就顧問研究提交建議書的反應,競諮會決定不進行有關的顧問研究。

完

2005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