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真實題材節目主持人利益申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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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經翰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本港媒體財經節目主持人在節目中推介個別備兌認股證(窩輪)時,或有偏袒個別發行商及誤導小投資者。此外,由於本港窩輪市場採用「莊家制」,容易出現造市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如何防止媒體財經節目主持人在節目中偏袒個別窩輪發行商及誤導小投資者;
(二)是否知悉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有否調查媒體財經節目主持人有否協助發行商造市;及
(三)是否知悉廣管局、廉政公署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否就媒體財經節目內容發出指引,以及有否為有關的節目主持人設立利益申報制度?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持牌的電視及聲音廣播機構(持牌機構),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的業務守則。香港電台亦自願遵守該些守則。

  在防止公眾被誤導方面,《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9章第3段)及《電台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22段)均要求持牌機構須確保真實題材節目(包括財經節目)恰當地持平,及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有關節目不應隱瞞事實而有所偏倚,或輕重倒置而誤導觀眾及聽眾。

  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9章第8段)及《電台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27段)均有條文規定持牌機構要自行制訂和設立機制,讓真實題材節目主持人,向持牌機構披露是否有任何可能會導致其節目出現公正或持平問題的商業協議及安排存在。持牌機構並須運用其編輯判斷力,決定有關的節目主持人應否避免參與討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宜;或節目材料播出時,應否向聽眾披露有相關的商業協議存在。

  持牌機構亦必須處理所有公眾人士就其節目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所提出的任何投訴,並須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及廣管局,及把結果免費供公眾查閱,例如在其網站內發布該等資料。目的是加強節目的透明度,讓公眾人士參與監察節目主持人有否涉及利益衝突。

  廣管局不但要求持牌機構遵守守則的字面條文,還須遵守其中的精神,並應把守則與現行相關法例和牌照條款一併理解,包括規管證券期貨市場的《證券及期貨條例》。

  另一方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規定所有獲證監會發出牌照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商號及個人,在編撰及發表有關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工具)的投資研究,或以其他方式在大眾媒體(不論是文字媒體還是廣播媒體)發布其全部或部分投資研究時,必須遵從以下載於證監會發出的《操守準則》的規定:

(i) 如上述人士在大眾媒體中以個人身分(包括親身出現)就某上市法團的證券提供分析或評論,便應於提供該等分析或評論時披露以下資料﹕

(I) 其姓名;
(II) 其持牌狀況;及
(III) 如其及/或其有聯繫者於該上市法團擁有財務權益,則披露擁有該等權益的事實。

(ii)  當上述人士被觀眾/聽眾要求或在其他情況下被記者要求就特定證券作出分析或評論時,他可以作出有關分析或評論,但必須披露上文所述的資料。

(二) 遇到有關情況,廣管局會將個案轉交有關機構跟進。證監會亦會向涉嫌參與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不論是否節目主持人)展開調查。

(三) 有關指引載於上述答案(一)部分。廉政公署沒有發出相關指引。



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