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香港旅遊業議會徵收服務費
*******************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建議各旅行社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可就出售每張機票向外遊旅客徵收最少30元的行政服務費,理由是旅行社須代收各項費用(例如替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引致其工作量和財務風險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旅行社一向已代收各項費用,議會建議徵收服務費的理據,以及事前有否?詢政府的意見;
(二)是否知悉議會如何計算出每張機票應徵收最少30元行政服務費的建議徵費率,以及議會是否已考慮到不同規模的旅行社會有不同的行政成本;
(三)因應議會是次的建議,政府會否邀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調查旅遊業內是否存在合謀定價等反競爭行為;及
(四)有否評估議會能否同時兼顧旅遊業者和旅客的利益;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政府會否改組議會,透過引入業外人士以達致平衡旅遊業界和旅客的權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旅行代理商在出售機票給旅客時,須代航空公司收取各項附加費如保險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機場稅等,並須在機票中列明各項附加費的費用。這些額外行政工作會令旅行代理商的經營成本增加,因此,部分旅行代理商一向有收取服務費以彌補該些額外經營成本,而服務費亦會在單據上分別列出。
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同意會員旅行代理商有需要向旅客收取該等服務費,並對此項服務費的金額作出建議,以供業界參考,再由旅行代理商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服務費水平。在作出建議時,議會考慮到旅行代理商所須提供的服務,如附加費項目的增減及計算費用的複雜程度等;議會亦會考慮到該些額外的行政工作對不同規模的旅行代理商,尤其是中小型代理商,所構成的負擔。
議會的建議費用為最少30元,但有關的建議並非強制性,旅行代理商可以根據其實際的經營成本,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有關的服務費及收費水平;旅客可以比較有關收費的水平及其他因素,選擇合適的旅行代理商服務。由於有關的收費安排及服務費的建議金額屬於議會日常規管工作的範疇,議會理事會可以自行作出決定。
(三)旅行代理商現時面對�蚇E烈的競爭,除了在價格上,他們多元化的服務亦存有相當的競爭空間,包括個人化的行程編訂服務,代訂酒店及其他的觀光活動等。議會及旅遊事務署均密切留意市場的行為,以確保市場有公平的營商環境。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向議會發出《維持競爭環境及界定和處理反競爭行為的指引》。委員會秘書處並於其後會晤議會解釋有關指引和鼓勵他們及其會員遵守有關指引。
委員會在知悉議會發出有關收取服務費的指引後,已通過旅遊事務署向議會了解情況。旅遊事務署得悉議會發出指引的性質乃供會員參考,建議的服務費金額純屬建議性質,並非要強制性執行。根據議會提供的資料,自議會作出建議的服務費後,不少旅行代理商實際上仍按其個別情況自行決定其服務費水平或者不收取費用。議會最近亦已向其會員解釋是否收取有關服務費完全由旅行社按其個別情況自行決定。因此,議會的建議服務費並沒有影響市場的競爭。
(四)現行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架構是一個兩層制度:政府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負責發牌的工作;而議會則負責自我規管旅行代理商日常運作。議會須制定並執行各項指引及業務守則,一方面透過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日常營運確保業界的穩健發展,另一方面則保障市民大眾的消費權益,確保兩者取得平衡。
現行的制度下已有措施確保議會能兼顧業界及市民大眾的利益。首先,議會的章程及大綱規定議會理事會內須有八名非業界人士加入議會理事會,擔任獨立理事。該些獨立理事均由財政司司長委任。同時在議會理事會屬下的14個事務委員會中,大部分的委員會均有非業界人士參與(例如:法律界、會計界及保險界等),當中部分委員會更有高達一半委員為非業界人士。其次是議會在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時,有清楚規定部分條文須得財政司司長同意。此外,議會是《防止賄賂條例》下訂明的公共機構。受廉政公署的監管。議會亦在廉政公署的協助下,頒布了《理事一般守則》,包括理事申報利益的規範,讓理事們更能忠誠信實地履行議會的工作。
*******************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建議各旅行社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可就出售每張機票向外遊旅客徵收最少30元的行政服務費,理由是旅行社須代收各項費用(例如替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引致其工作量和財務風險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旅行社一向已代收各項費用,議會建議徵收服務費的理據,以及事前有否?詢政府的意見;
(二)是否知悉議會如何計算出每張機票應徵收最少30元行政服務費的建議徵費率,以及議會是否已考慮到不同規模的旅行社會有不同的行政成本;
(三)因應議會是次的建議,政府會否邀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調查旅遊業內是否存在合謀定價等反競爭行為;及
(四)有否評估議會能否同時兼顧旅遊業者和旅客的利益;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政府會否改組議會,透過引入業外人士以達致平衡旅遊業界和旅客的權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旅行代理商在出售機票給旅客時,須代航空公司收取各項附加費如保險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機場稅等,並須在機票中列明各項附加費的費用。這些額外行政工作會令旅行代理商的經營成本增加,因此,部分旅行代理商一向有收取服務費以彌補該些額外經營成本,而服務費亦會在單據上分別列出。
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同意會員旅行代理商有需要向旅客收取該等服務費,並對此項服務費的金額作出建議,以供業界參考,再由旅行代理商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服務費水平。在作出建議時,議會考慮到旅行代理商所須提供的服務,如附加費項目的增減及計算費用的複雜程度等;議會亦會考慮到該些額外的行政工作對不同規模的旅行代理商,尤其是中小型代理商,所構成的負擔。
議會的建議費用為最少30元,但有關的建議並非強制性,旅行代理商可以根據其實際的經營成本,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有關的服務費及收費水平;旅客可以比較有關收費的水平及其他因素,選擇合適的旅行代理商服務。由於有關的收費安排及服務費的建議金額屬於議會日常規管工作的範疇,議會理事會可以自行作出決定。
(三)旅行代理商現時面對�蚇E烈的競爭,除了在價格上,他們多元化的服務亦存有相當的競爭空間,包括個人化的行程編訂服務,代訂酒店及其他的觀光活動等。議會及旅遊事務署均密切留意市場的行為,以確保市場有公平的營商環境。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向議會發出《維持競爭環境及界定和處理反競爭行為的指引》。委員會秘書處並於其後會晤議會解釋有關指引和鼓勵他們及其會員遵守有關指引。
委員會在知悉議會發出有關收取服務費的指引後,已通過旅遊事務署向議會了解情況。旅遊事務署得悉議會發出指引的性質乃供會員參考,建議的服務費金額純屬建議性質,並非要強制性執行。根據議會提供的資料,自議會作出建議的服務費後,不少旅行代理商實際上仍按其個別情況自行決定其服務費水平或者不收取費用。議會最近亦已向其會員解釋是否收取有關服務費完全由旅行社按其個別情況自行決定。因此,議會的建議服務費並沒有影響市場的競爭。
(四)現行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架構是一個兩層制度:政府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負責發牌的工作;而議會則負責自我規管旅行代理商日常運作。議會須制定並執行各項指引及業務守則,一方面透過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日常營運確保業界的穩健發展,另一方面則保障市民大眾的消費權益,確保兩者取得平衡。
現行的制度下已有措施確保議會能兼顧業界及市民大眾的利益。首先,議會的章程及大綱規定議會理事會內須有八名非業界人士加入議會理事會,擔任獨立理事。該些獨立理事均由財政司司長委任。同時在議會理事會屬下的14個事務委員會中,大部分的委員會均有非業界人士參與(例如:法律界、會計界及保險界等),當中部分委員會更有高達一半委員為非業界人士。其次是議會在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時,有清楚規定部分條文須得財政司司長同意。此外,議會是《防止賄賂條例》下訂明的公共機構。受廉政公署的監管。議會亦在廉政公署的協助下,頒布了《理事一般守則》,包括理事申報利益的規範,讓理事們更能忠誠信實地履行議會的工作。
完
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