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一題:衍生權證的發行和交易
*****************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經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港股於本年8月18日曾出現不正常的大幅波動,並一度下跌超過300點,令人懷疑有人以虛假價格造市。有小投資者因該次事件在報章刊登公開信,要求政府對備兌認股證(俗稱窩輪)作出監管,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廉政公署亦介入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香港聯合交易所(港交所)為何在2001年放寬發行窩輪的限制,以致發行商可無限量發行窩輪;港交所會否檢討此舉所引致的利弊,以及會否取消「莊家制」;
(二) 是否知悉港交所如何防止發行商造市,包括大手參與買賣及在窩輪到期前壓低正股價格,令小投資者不能兌換正股;及
(三) 有否評估容許作為監管機構的港交所收取上市費藉以從中獲利的做法,有否導致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鄭經翰議員的提問,當局已要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提供有關資料。我們對該三部分問題的答覆如下。
(a) 在二零零二年以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採用限額制,規定所發行的衍生權證數量不得超過有關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二十或其公眾持股量的百分之三十(以較低者為準)。在二零零一年五月,香港交易所就聯交所有關衍生權證的上市及交易規則進行公眾諮詢,得悉國際間其他交易所並沒有採用任何限額制去限制衍生權證的發行數量。香港交易所亦注意到,若實施限額制去限制就某公司的股份所發行的衍生權證數量,在某些情況下會局限了發行人增發權證以應付需求的能力。結果可能會導致衍生權證出現價格異常的情況(即與衍生權證的理論值比較,例如按正股價格、距離到期日的時限、引伸波幅等因素,該衍生權證的價格已升至不合理的高水平)。為協助消除在供求失衡時出現價格異常的情況,香港交易所在二零零二年廣泛諮詢市場後,採納了多項措施,包括撤銷限額制、要求發行人為其權證提供流通量,以及放寬有關規則以利便權證的增發。
由於公眾及市場在最近對香港衍生權證市場的多項事宜表示關注,當局已要求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研究該等事宜。證監會目前正進行檢討,預計會於今年十一月底完成。另一方面,香港交易所亦在二零零五年十月十日發表有關衍生權證的發行和交易的公眾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的副本載於附件。
(b) 自一九九八年起,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衍生權證均以現金而非相關股份交收。為防止在衍生權證在到期時可能出現市場操縱的情況,《上市規則》規定,權證到期時的現金結算價必須利用到期日前五天的平均收市價來進行計算。這項措施有助盡量減少發行人或任何人藉著影響某隻衍生權證的相關股份的價格而可能作出操縱行為,以及減低市場波幅。此外,只有具備高市值(即公眾持股市值在40億元或以上的股份)的高流通性股票,才合乎資格作為單一股票衍生權證的相關股票。此舉亦令試圖操縱市場變得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發行人活躍地或大手進行買賣並不一定涉及市場操縱行為,因為根據規定,發行人必須提供流通量。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均設有監察小組,負責監察任何可疑或操縱活動。在適當情況下,香港交易所會將可疑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證監會會採取執法行動對付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目前正調查多項有關衍生權證交易的涉嫌市場操縱活動。
(c) 為處理潛在的利益衝突及確保香港交易所的利益與公眾利益相符,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設有充足的法定保障措施,
包括 -
(i) 規定香港交易所必須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原則而行事,尤其須顧及投資大眾的利益,並確保公眾利益凌駕於其他利益之上;
(ii) 賦予政府權力,在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委任獨立董事進入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
(iii) 賦予證監會權力批核香港交易所就受規管活動徵收的各項費用及收費,包括上市費;
(iv) 賦予證監會權力在信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向香港交易所發出指令;及
(v) 賦予證監會權力審批香港交易所對聯交所的上市及交易規則提出的任何修訂。
*****************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經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港股於本年8月18日曾出現不正常的大幅波動,並一度下跌超過300點,令人懷疑有人以虛假價格造市。有小投資者因該次事件在報章刊登公開信,要求政府對備兌認股證(俗稱窩輪)作出監管,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廉政公署亦介入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香港聯合交易所(港交所)為何在2001年放寬發行窩輪的限制,以致發行商可無限量發行窩輪;港交所會否檢討此舉所引致的利弊,以及會否取消「莊家制」;
(二) 是否知悉港交所如何防止發行商造市,包括大手參與買賣及在窩輪到期前壓低正股價格,令小投資者不能兌換正股;及
(三) 有否評估容許作為監管機構的港交所收取上市費藉以從中獲利的做法,有否導致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鄭經翰議員的提問,當局已要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提供有關資料。我們對該三部分問題的答覆如下。
(a) 在二零零二年以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採用限額制,規定所發行的衍生權證數量不得超過有關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二十或其公眾持股量的百分之三十(以較低者為準)。在二零零一年五月,香港交易所就聯交所有關衍生權證的上市及交易規則進行公眾諮詢,得悉國際間其他交易所並沒有採用任何限額制去限制衍生權證的發行數量。香港交易所亦注意到,若實施限額制去限制就某公司的股份所發行的衍生權證數量,在某些情況下會局限了發行人增發權證以應付需求的能力。結果可能會導致衍生權證出現價格異常的情況(即與衍生權證的理論值比較,例如按正股價格、距離到期日的時限、引伸波幅等因素,該衍生權證的價格已升至不合理的高水平)。為協助消除在供求失衡時出現價格異常的情況,香港交易所在二零零二年廣泛諮詢市場後,採納了多項措施,包括撤銷限額制、要求發行人為其權證提供流通量,以及放寬有關規則以利便權證的增發。
由於公眾及市場在最近對香港衍生權證市場的多項事宜表示關注,當局已要求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研究該等事宜。證監會目前正進行檢討,預計會於今年十一月底完成。另一方面,香港交易所亦在二零零五年十月十日發表有關衍生權證的發行和交易的公眾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的副本載於附件。
(b) 自一九九八年起,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衍生權證均以現金而非相關股份交收。為防止在衍生權證在到期時可能出現市場操縱的情況,《上市規則》規定,權證到期時的現金結算價必須利用到期日前五天的平均收市價來進行計算。這項措施有助盡量減少發行人或任何人藉著影響某隻衍生權證的相關股份的價格而可能作出操縱行為,以及減低市場波幅。此外,只有具備高市值(即公眾持股市值在40億元或以上的股份)的高流通性股票,才合乎資格作為單一股票衍生權證的相關股票。此舉亦令試圖操縱市場變得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發行人活躍地或大手進行買賣並不一定涉及市場操縱行為,因為根據規定,發行人必須提供流通量。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均設有監察小組,負責監察任何可疑或操縱活動。在適當情況下,香港交易所會將可疑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證監會會採取執法行動對付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目前正調查多項有關衍生權證交易的涉嫌市場操縱活動。
(c) 為處理潛在的利益衝突及確保香港交易所的利益與公眾利益相符,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設有充足的法定保障措施,
包括 -
(i) 規定香港交易所必須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原則而行事,尤其須顧及投資大眾的利益,並確保公眾利益凌駕於其他利益之上;
(ii) 賦予政府權力,在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委任獨立董事進入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
(iii) 賦予證監會權力批核香港交易所就受規管活動徵收的各項費用及收費,包括上市費;
(iv) 賦予證監會權力在信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向香港交易所發出指令;及
(v) 賦予證監會權力審批香港交易所對聯交所的上市及交易規則提出的任何修訂。
完
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