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逾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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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二千元。
該公司的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一萬一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05年10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