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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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業判頭吳景全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三千元。

  該名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涉及的工資約為一萬二千七百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