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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致力確保公帑使用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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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社會福利署(社署)處理傷殘津貼個案的程序,社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七日)作出以下回應:

   傷殘津貼分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根據現行規定,普通傷殘津貼申請人的身體殘疾情況需經醫生評定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申請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除了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 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

   - 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統籌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社署在辦理每宗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及覆檢手續時,會向申請人解釋上述申領資格,並會根據申請人申報是否有入住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的資料,以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社署亦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聲明,若入住任何院舍,需從速向社署申報。

   過往,社署亦曾發現有一些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人士,因沒有遵照規定,向社署申報受惠人已入住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接受住院照顧,而引致多領津貼的情況。遇到這些多領款項的個案,社署職員會向申請人了解未申報正確資料的原因,並與申請人商討退還多領款項,以達成合理的退還款項安排。

   在本年初,社署與教育統籌局設立了核對機制,透過核對約1 500宗個案的資料,社署發現71名正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受惠人,未向社署具報入住特殊寄宿學校。社署職員已向這些申請人了解未申報正確資料的原因,並與他們商討退還多領款項,以達成合理的退還款項安排。到目前為止,社署已經與61名申請人達成退還多領款項的安排,包括透過分期形式攤還款項,餘下的個案仍正進行商討退還多領款項的安排。

   由二○○五年六月起,社署與教育統籌局已設立定期的通報機制,凡經批核入住特殊寄宿學校的新生,他們的資料會送交社署核對。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是無須供款,津貼金來自政府一般稅收;申請人亦不需要通過經濟審查才獲得援助。由於這涉及公帑,故此,任何涉及的多領款項,本署必須按一貫做法要求申請人償還多領款項,以示公允。

   就傳媒特別查詢一宗傷殘津貼個案的情況,社署發言人表示,根據記錄,該宗傷殘津貼個案的受助人因雙目完全失明及發展遲緩,自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獲發高額傷殘津貼。她於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以寄宿生身分入讀受資助學校,因此自該日起只符合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

     受助人因未滿十八歲,故由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在一九九○年辦理申請手續時,本署職員已向監護人清楚解釋有關的申請資格,並要求她在申請表格上申報,受助人是否曾入住任何政府或受資助院舍。由於當時受助人仍然在家居住,所以她符合資格領取高額傷殘津貼。我們亦已提醒監護人,若受助人日後的情況有任何改變,包括入住公立或政府資助院舍,監護人必須盡速向本署具報。

   受助人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起寄宿於受資助學校,已不符合資格領取高額傷殘津貼。可是,監護人先後在四次辦理高額傷殘津貼覆查手續時,均沒有向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具報受助人寄宿於受資助學校,再者,她在覆查時簽署確定,受助人沒有入住政府或受資助院舍,仍在家居住。

   透過本年初社署與教育統籌局的資料核對,本署發現受助人於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至二○○四年七月十三日期間以寄宿生身分入讀受資助學校。依照規定,受助人在該段期間只符合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因此多領津貼金額共$161,663元。

   社署已向監護人詳細解釋多領款項的原因,並與她商討償還款項的辦法。一般來說,若申請人繼續符合資格領取津貼,多領款項可透過扣減日後的津貼分期償還。每期還款金額會以合理為原則。事實上,在其他的類似個案中,本署也曾與受助人達成分期償還款項的安排。

   社署職員曾向監護人介紹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讓她考慮是否需要申領這援助。傷殘津貼無須經濟狀況調查,目的是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定額的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但綜援申請人則須通過經濟狀況調查,以入息補助方法,幫助有需要的人士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為他們提供安全網。監護人若符合資格領取援助,則有助紓緩她的經濟困難。




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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