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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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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從事製造業的公司昆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八千五百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為十一萬九千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5年10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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