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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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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醒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包括全職、兼職和短期僱用的員工,否則會違反法例,可被檢控。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勞工視察)葉以暢說:「今年首九個月,僱主因未有替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而被法庭定罪的傳票有701張。」

  葉以暢表示,勞工督察會定期巡查工作場所,嚴厲執行《僱員補償條例》下強制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以保障僱員的權益。在今年首九個月,勞工督察已進行了46 960次工作場所巡查,以執行有關規定。

  他說:「除日常例行巡查外,勞工督察在今年四月至六月期間重點巡查經營規模較小的個人服務業,包括美容院、理髮店、足部按摩店等,以及在七月至八月旺季期間特別巡查私營補習學校,以查核僱主有否替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期間,勞工督察共巡查了4 489間目標機構,發現163名僱主沒有替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勞工處會對有關僱主提出檢控。」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倘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至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僱員補償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葉以暢呼籲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所有舉報的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05年10月9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0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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