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九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04,000元。
首宗案件,經營Rosso di Sera的白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控罪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第2宗案件,香港城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3宗案件,港區保安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兩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4宗案件,經營樂意得公司的尹基重被控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期間,及2004年4月,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5宗案件,獲利工程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1,000元。
第6宗案件,兩名被告為正洋發展有限公司,及負責該公司有關強積金事宜的董事李廣賢。兩名被告各被控在2004年5月及8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兩名被告合共承認8項控罪,第1及第5項各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各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兩名被告合共被罰款港幣22,000元。
第7宗案件,經營D&B寵物店的振威投資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第8宗案件,經營彭澤棠律師事務所的彭澤棠被控在2004年5月至9月期間,未有依期為1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另外,被告亦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6項控罪合共罰款港幣16,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星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181.1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五名與訟人,包括衡利國際有限公司、企華達(香港)有限公司、易迅聯絡(香港)有限公司、太平洋洲際有限公司及活貿國際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五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833.69元、23,201.42元、17,854.49元、12,832.90元及1,797.7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70元、380元、430元、430元、180元及170元。
較早前,星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八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5,500元。
************** 九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04,000元。
首宗案件,經營Rosso di Sera的白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控罪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第2宗案件,香港城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3宗案件,港區保安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兩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4宗案件,經營樂意得公司的尹基重被控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期間,及2004年4月,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5宗案件,獲利工程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1,000元。
第6宗案件,兩名被告為正洋發展有限公司,及負責該公司有關強積金事宜的董事李廣賢。兩名被告各被控在2004年5月及8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兩名被告合共承認8項控罪,第1及第5項各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各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兩名被告合共被罰款港幣22,000元。
第7宗案件,經營D&B寵物店的振威投資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第8宗案件,經營彭澤棠律師事務所的彭澤棠被控在2004年5月至9月期間,未有依期為1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另外,被告亦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6項控罪合共罰款港幣16,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星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181.1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五名與訟人,包括衡利國際有限公司、企華達(香港)有限公司、易迅聯絡(香港)有限公司、太平洋洲際有限公司及活貿國際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五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833.69元、23,201.42元、17,854.49元、12,832.90元及1,797.7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70元、380元、430元、430元、180元及170元。
較早前,星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八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5,500元。
完
2005年10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