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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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1,000元。

  經營正陽樓海鮮酒家的豪適有限公司被控於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間,從兩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於今日的聆訊中,被告被裁定9項罪名成立,第1項及第6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1,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近港幣5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天然有限公司及新紀元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517.72元及5,507.9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一名與訟人,即泰�瓻媬v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23.6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70元、310元及120元。

  較早前,天然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24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4,000元。

完

2005年9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