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兩名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

  長輝工程有限公司和特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分別在觀塘和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三千五百元和一萬元。

  長輝工程有限公司的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一萬八千元;而特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的僱主,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一萬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5年9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