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條件收費諮詢文件
*********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屬下的小組委員會,今日(九月十四日)發表諮詢文件,探討律師按條件收費的問題。
小組委員會其中一項建議,是撤銷現時對某幾類民事訴訟的限制,容許律師遇到適合的案件時,可以選擇採用按條件收費的訟費安排。
「按條件收費」是其中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律師如果敗訴,不收取費用,但如果成功辦理案件,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一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這種「按條件收費」與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是有分別的。根據美國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律師的收費額是基於法庭判決的損害賠償額,按比例計算。
目前,如果在涉及訴訟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採用「按條件收費」,或其他 「不成功、不收費」的訟費安排,是不合法的。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上的包攬訴訟和助訟罪,這是一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
法改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教授表示,時至今日,已經有充分的理由放寬這種限制。
他說:「在香港,由於訴訟費用昂貴,中等入息人士如果收入超出了限額,以致不符合資格參加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他們就難以自資進行訴訟。」
「面對訴訟資金的問題,他們一是放棄提出法律申索,一是不聘請律師,自行提出民事訴訟。」
諮詢文件建議,應該容許律師在某幾類民事訴訟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包括人身傷害案件、不涉及兒童福利的家事案件、無力償債案件、僱員補償案件、專業疏忽案件、某些商業案件、產品法律責任案件、涉及遺產的遺囑認證案件。
不過,至少在最初階段,不應該把這種協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誹謗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並非主要以索取損害賠償作為補救的商業案件。
陳教授表示:「為了使申索人與被告人雙方的權利維持健康的平衡,我們應該有一定的措施,以保障被告人免受滋擾性的申索所影響。」
「因此,我們建議藉�茈萿k而規定,凡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的申索人,必須通知被告人他已經採用了這種協議,而法院則應該有酌情決定權,對於適合的案件,可以要求申索人提交訟費保證金。」
諮詢文件指出,如果市場上沒有供申索人在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計劃(事後保險),按條件收費機制就不能夠有效地運作。
按正常的訴訟慣例,申索人如果敗訴,便須支付對方合理數額的律師費。事後保險是就申索人在這方面有可能要負的法律責任,提供保障。
然而,有資料顯示,長遠而言,香港的市場未必能夠以申索人可以負擔的水平提供這種事後保險。
由於按條件收費的機制有可能因為沒有這種事後保險供應,因而不能成功推行,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對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高申請人的財務資格上限,並且增加這計劃所適用的案件類別。
小組委員會還提出進一步的建議,就是設立「非官方的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法律援助基金」。
小組委員會預料,這基金計劃很可能由一個獨立的組織營辦。申請人擬提出的訴訟案件,須要通過「案情審查」,但申請人則不用接受經濟審查。這計劃會從追討得的賠償金中抽取一部分作費用,令基金在財政上可以自給自足。
根據這計劃接辦案件的律師,會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獲支付費用。對於訴訟失敗的案件,這計劃也會支付被告人的法律費用,因此,它實際上也接替了事後保險的任務。
陳教授表示:「我們明白,這是一種嶄新的收費方法。我們衷心地期望得到市民的回應。諮詢過程是很重要的,我們希望日後能夠根據各界人士的意見,仔細修訂各項建議。」
陳教授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旨在供各界人士討論。這些建議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意見。小組委員會誠邀並且歡迎各界人士對諮詢文件中的種種論點,提供意見、評論和建議。
諮詢文件可以向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廈20樓。諮詢文件亦可以於法改會的網頁上查閱,網址為www.info.gov.hk/hkreform。
*********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屬下的小組委員會,今日(九月十四日)發表諮詢文件,探討律師按條件收費的問題。
小組委員會其中一項建議,是撤銷現時對某幾類民事訴訟的限制,容許律師遇到適合的案件時,可以選擇採用按條件收費的訟費安排。
「按條件收費」是其中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律師如果敗訴,不收取費用,但如果成功辦理案件,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一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這種「按條件收費」與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是有分別的。根據美國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律師的收費額是基於法庭判決的損害賠償額,按比例計算。
目前,如果在涉及訴訟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採用「按條件收費」,或其他 「不成功、不收費」的訟費安排,是不合法的。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上的包攬訴訟和助訟罪,這是一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
法改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教授表示,時至今日,已經有充分的理由放寬這種限制。
他說:「在香港,由於訴訟費用昂貴,中等入息人士如果收入超出了限額,以致不符合資格參加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他們就難以自資進行訴訟。」
「面對訴訟資金的問題,他們一是放棄提出法律申索,一是不聘請律師,自行提出民事訴訟。」
諮詢文件建議,應該容許律師在某幾類民事訴訟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包括人身傷害案件、不涉及兒童福利的家事案件、無力償債案件、僱員補償案件、專業疏忽案件、某些商業案件、產品法律責任案件、涉及遺產的遺囑認證案件。
不過,至少在最初階段,不應該把這種協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誹謗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並非主要以索取損害賠償作為補救的商業案件。
陳教授表示:「為了使申索人與被告人雙方的權利維持健康的平衡,我們應該有一定的措施,以保障被告人免受滋擾性的申索所影響。」
「因此,我們建議藉�茈萿k而規定,凡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的申索人,必須通知被告人他已經採用了這種協議,而法院則應該有酌情決定權,對於適合的案件,可以要求申索人提交訟費保證金。」
諮詢文件指出,如果市場上沒有供申索人在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計劃(事後保險),按條件收費機制就不能夠有效地運作。
按正常的訴訟慣例,申索人如果敗訴,便須支付對方合理數額的律師費。事後保險是就申索人在這方面有可能要負的法律責任,提供保障。
然而,有資料顯示,長遠而言,香港的市場未必能夠以申索人可以負擔的水平提供這種事後保險。
由於按條件收費的機制有可能因為沒有這種事後保險供應,因而不能成功推行,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對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高申請人的財務資格上限,並且增加這計劃所適用的案件類別。
小組委員會還提出進一步的建議,就是設立「非官方的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法律援助基金」。
小組委員會預料,這基金計劃很可能由一個獨立的組織營辦。申請人擬提出的訴訟案件,須要通過「案情審查」,但申請人則不用接受經濟審查。這計劃會從追討得的賠償金中抽取一部分作費用,令基金在財政上可以自給自足。
根據這計劃接辦案件的律師,會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獲支付費用。對於訴訟失敗的案件,這計劃也會支付被告人的法律費用,因此,它實際上也接替了事後保險的任務。
陳教授表示:「我們明白,這是一種嶄新的收費方法。我們衷心地期望得到市民的回應。諮詢過程是很重要的,我們希望日後能夠根據各界人士的意見,仔細修訂各項建議。」
陳教授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旨在供各界人士討論。這些建議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意見。小組委員會誠邀並且歡迎各界人士對諮詢文件中的種種論點,提供意見、評論和建議。
諮詢文件可以向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廈20樓。諮詢文件亦可以於法改會的網頁上查閱,網址為www.info.gov.hk/hkreform。
完
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