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遲發放假日薪酬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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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祥汽車冷氣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發放法定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勞工處於今年五月接獲該公司一名前僱員的投訴,經本處調查後,發現有關僱主未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五天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該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不論該僱員是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休假。

  僱主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05年9月10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