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金局代十一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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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六日)代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合共約港幣9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唐宮海鮮酒家的大明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566.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三名與訟人,包括浪淘花紗有限公司、Family Limited及經營正陽樓海鮮酒家的豪適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三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207.82元、14,935.77元及8,032.50元。有關款項包括該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430元、340元、300元及320元。
完
2005年9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