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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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五日)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其僱主追討約港幣11,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即經營大好運美食中心的楊玉蓮及楊再如,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357.7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140元。



2005年9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