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金局代五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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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一日)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其僱主追討近港幣7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一名僱主遭積金局入稟,昨日(八月三十一日)於區域法院被判令支付拖欠其四十名員工約港幣15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首宗案件的與訟人譽峰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第二宗案件的與訟人,包括進達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及進達物流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399.46元及20,952.4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0元及460元。
另外,區域法院昨日亦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經營彩湖海鮮酒家的康基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四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2,745.21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5年9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