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欠薪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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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廣告公司僱主江惠龍,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即時監禁兩個月。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歡迎有關裁決。他說:「這是歷來欠薪案件中最重的判刑,亦是今年內第三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被告江惠龍於二○○二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聘用七名年青員工,為一間廣告公司進行電話調查訪問。員工離職後,被告拖欠他們每人約二千元至三千元的工資。

  勞工處搜集足夠證據,並得到各員工同意出任控方證人後,向被告提出檢控。但被告卻離開香港,沒有依時到法庭應訊。由於法庭已頒下拘捕令,被告在本年初返回香港時,被拘捕並押解往法院應訊,昨日被判罪名成立,即時監禁兩個月。

  被告兩年前亦曾因拖欠工資而被法院判罰款,當時他沒有依期繳交罰款,被法院判處監禁二十八天。

  張建宗說:「被告一而再蓄意拖欠工資,剝削員工的權益,我們絕不會容忍此類違法行為,必定會跟進調查,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僱員如遭無理欠薪,應挺身指證僱主或公司董事,保障個人的權益。如有足夠證據及有關僱員同意出任證人,勞工處會毫不猶豫對有關的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提出檢控。」

  「僱主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不應企圖推卸責任。勞工處正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巡查,加強檢控,以及研究提高違例欠薪的罰則。現時,欠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我們建議將刑罰增加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以加強阻嚇力,我們稍後會就此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他續說:「勞工處上月聘請三名前警務人員出任調查主任,並正增聘一名調查顧問和三名調查主任,協助調查違例欠薪個案,藉�茈L們過往處理刑事案件的專業技巧和經驗,加�L搜集證據,打擊違法僱主。」

  去年被定罪的違例欠薪傳票共504張,較二○○三年上升13%,而今年上半年,被定罪傳票有325張,比去年同期上升30%。

  張建宗說:「除江惠龍入獄的個案外,在今年被定罪的欠薪個案中,尚包括一名酒樓董事因欠薪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一名印刷公司負責人因欠薪而被法庭判處緩刑監禁,以及一間酒樓的僱主因欠薪被重罰十二萬元。此外,有兩名僱主因欠薪被勞工處起訴而被定罪,及後因沒有向法庭繳交款項,亦被法庭判處入獄。上述判決顯示法庭非常重視欠薪罪行,僱主及公司董事切勿以身試法。」
 
  張建宗呼籲剛投入社會工作的青少年在找尋工作時要提高警惕,若僱主違例拖欠工資,必須盡快向勞工處尋求協助。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05年8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