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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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20,000元。

雅信電腦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兩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裁判法院今日於聆訊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經營三和石油行的黃陵、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經營聯興清潔服務公司的張克平,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三名與訟人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429.00元、16,568.09元及14,075.6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兩名與訟人,包括經營正陽樓海鮮酒家的豪適有限公司及旭昇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773.72元及27,650.1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320元、80元、90元、140元及90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九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6,000元。



2005年8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