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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仔細研究所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後,雙方已就警務處處長以搜查令著法律援助署交出文件一事達成共識。
警務處處長已持有這些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但要求取得這些文件載有傳真往來紀錄資料的副本,以確定當中那些文件是與一宗尚在審理的刑事案件有關。雙方接受在委託人與其律師之間的通訊會構成助長任何罪行發生的情況下,法律專業特權是不適用的。警務處處長將會申請撤回裁判官錢禮女士於二○○五年五月五日發出的搜查令,並會另行申請證人傳票,要求法律援助署的有關人員在該宗刑事案件的審訊中出庭作供及呈交與該案有關的文件。在審訊期間,如就上述文件是否涉及法律專業特權問題有任何爭議,則由主審法官作出裁定。
基於擬檢取的文件是與一宗尚在審理的刑事案件有關,雙方不宜就此事作進一步評論,以免影響該宗刑事案件的公平審訊。
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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