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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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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士如欲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均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智達人事顧問及公共關係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鄧淑慧,在未持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辦及管理一所名為「智達人事顧問及公共關係有限公司」職業介紹所,被勞工處成功檢控,近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被判罰款港幣一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說:「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如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都必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及遵守《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牌照費為二千元,分行牌費則為三百八十五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提醒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無論是被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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