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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屋宇管理有限公司和由大快活快餐有限公司經營的老友記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六千元和一萬七千元。
勞工處勞工督察於今年二月和三月巡查時,發現新生屋宇管理有限公司的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予三名僱員;而老友記則未有發放法定假日和假日薪酬予兩名僱員。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
他說:「《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該條例第十七條亦訂明,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僱員除根據第三十九條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不論該僱員是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休假。
僱主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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