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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警方尊重羈留在警署內被捕人士的私隱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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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在本年六月進行大型掃黃行動時,拘捕了懷疑從事性工作的黑市勞工,並把她們帶返警署。由於該警署的羈留室不敷應用,該等勞工被轉押至設備較差的「臨時拘留區」,並任由他人拍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警方在大型反罪惡行動中有沒有採用類似做法收押疑犯;若有,原因是甚麼;

(二)有沒有評估上述收押疑犯的做法有沒有侵犯私隱權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及

(三)警方會不會考慮修改現時關於扣查疑犯的內部指引和處理被羈留人士的手法,包括在疑犯數目眾多時將他們轉送至其他警署的羈留室、改善「臨時拘留區」的設備,以加強私隱度,以及清楚說明於「臨時拘留區」拘留的時間上限?

答覆:

主席女士:

  當局十分明白市民對議員問題中所述事件的關注。正如警務處處長曾公開表示,他已安排了相關的檢討工作。

  如警署的值日官未能即時處理被捕人士,例如有大量被捕人士於同一時間需被處理,他需要確保被捕人士是被扣留在一個安全的環境。為此,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指定警署內的一處地方為「臨時羈留處」,以臨時羈留正等候值日官處理的被扣留人士。被扣押在臨時羈留處的被捕人士享有與其他被羈留人士相同的權利。

  事件中涉及的臨時羈留處,即尖沙咀警署內的設施,是唯一一個室外臨時羈留處。鑑於市民的關注,警方已停止使用有關設施。

  現就問題三個部份的回覆如下:

(一)警方過去曾在有需要時使用臨時羈留處,例如當有大型拘捕行動時。就尖沙咀警署內臨時羈留處而言,以往平均每年大約被使用一或兩次。

(二)警方十分尊重羈留在警署內被捕人士的私隱和權利。所有羈留設施,包括臨時羈留處,是不會開放給公眾,也不在一般公眾人士的視線範圍內。

(三)警方正就臨時羈留設施進行檢討。檢討所研究的課題包括有關設施的環境和將來使用其它警署的羈留設施的可行性。就羈留時間而言,一般原則是要盡快處理被捕人士,而無論有關人士是被羈留在臨時或其它羈留設施之內,他們的羈留時間亦應減至最少。警方訂有程序指引,規定被捕人士被扣押於羈留設施內的時間應定期檢討,以確保被捕人士的羈留時間不會長過所需的時段。

二○○五年七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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