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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須留意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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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日)提醒業主與租客留意於去年7月9日生效的《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為住宅租賃提供的過渡安排。

該條例撤銷住宅租賃的租住權管制條文,以及撤銷非住宅租賃的法定終止租約的最短通知期。

發言人說:「為協助住宅租賃業主與租客適應轉變,條例提供了過渡安排。」

在2004年7月9日之前已經存在的住宅租賃,業主或租客擬終止租賃,必須在租賃期屆滿後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

發言人說:「如由業主提出終止租賃,必須在擬終止租賃前至少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如由租客提出終止租賃,則必須在擬終止租賃前至少1個月向業主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

他說:「在2004年7月9日之前已經存在的住宅租賃的租客請注意,如業主已於條例生效後不久向他們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並將通知期定為12個月,該通知期便會快將屆滿,而有關租賃亦會隨之而終止。」

發言人說:「在2004年7月9日之前已經存在的住宅租賃的業主,如已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應盡早提醒租客租賃終止的日期。」

在2004年7月9日或以後簽訂的住宅租賃,業主及租客可自行依據雙方同意的條款履行租約。

最近發出的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內已夾附了單張,提醒業主及租客有關的法例要求。

市民亦可瀏覽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http://www.rvd.gov.hk閱覽相關資料,或致電熱線2152 0111查詢。

二○○五年七月二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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