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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就「加強規管商業促銷手
法」議案的致辭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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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鑑林議員提出的議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感謝剛才各位議員的發言。電訊管理局局長也在此很小心聆聽,我相信他會考慮各位的意見。以電話促銷及街頭促銷的方法來推銷產品或服務越來越普遍,亦因此對大眾造成各種滋擾。我自己亦經常被直銷電話滋擾,例如一日收到幾次推銷醫療服務或者植髮和生髮的直銷電話。雖然上星期我在本會議堂內險些暈倒,但亦不至需要每日看數次醫生;雖然我頭髮不是太多,但暫時亦不需要生髮服務!我曾就如何對付這些直銷電話的滋擾請教曾俊華局長,由於曾局長現正在海外公幹,因此,今天我除了代表我自己,亦同時在他缺席期間代他在今日的辯論上發言。

  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所提供的資料,消委會收到有關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大部份涉及電訊和廣播服務,在二○○三年和二○○四年分別有1 135宗和1 709宗,而在今年頭五個月則有1 138宗,分別佔消委會在有關期間所收到的涉及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的29%、33%和40%。其他較多涉及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的產品或服務則包括海外渡假屋、健身會、酒店會籍和美容院服務。上述服務分別佔在二○○三年、二○○四年和今年頭五個月消委會所收到關於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的11%、13%和12%。

  雖然消委會並沒有就涉及電話促銷和街頭促銷的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作出獨立統計,不過,消委會表示,不少關於電訊和廣播服務,以及其他上述服務的投訴均涉及電話促銷和街頭促銷。

  全面規管商業促銷手法可能會干預正常的商業運作,因此,我們必須在保障消費者和確保日常商業運作不會受到阻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其實,現行已有多條法例和普通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例如:-

(i)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訂明服務供應商須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等隱含條款;

(ii) 《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就營商過程中所提供的貨品作虛假商品說明、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

(iii)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授權法庭就經裁定屬不合情理的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給予濟助。而供應商對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又或運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都是法庭在考慮合約是否不合情理的有關事項;及

(iv)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於可以藉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

  此外,我們亦有法例針對個別服務或產品的實際情況,保障使用有關服務和產品的消費者。例如,《電訊條例》便有針對電訊牌照持有人所提供的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保障。

  關於電話促銷和街頭促銷活動所帶來的問題,政府已採取積極措施跟進。就陳鑑林議員在議案中所提出的各項措施,以下是政府的回應:

  就設立「拒絕接收促銷電話」制度的問題,工商及科技局理解促銷電話可能對電訊用戶帶來不便,尤其是一些由機器撥出的推廣電話。發出這些訊息的公司可以利用科技以低成本在短時間內撥出大量電話,影響電訊網絡的運作。因此,從電訊政策的角度,工商及科技局計劃立法規管濫發電子訊息,規管範圍包括以機器發出的濫發電話。由人手撥出的促銷電話由於涉及較高的成本,可能濫發的問題未到達需要規管的程度。況且若規管這類電話,會涉及應否禁止某些商業活動使用電訊網絡的權利,我們需要仔細考慮在接收訊息人士的權利和商業機構以電訊網絡作推廣業務的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工商及科技局已收集有關團體對建議法例大綱的意見,並會在下月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應齱C

  至於規定電訊公司須為客戶提供過濾濫發促銷電話或短訊的服務方面,為客戶提供過濾濫發促銷電話或短訊,屬於增值服務。現時電訊營辦商提供增值服務,主要是配合用戶的需求。由於部分促銷電話,尤其是那些以機器撥出的推廣電話,均隱藏來電號碼,工商及科技局會與電訊營辦商商討,鼓勵他們為電訊用戶提供服務,以過濾沒有來電顯示的打入電話。除此之外,電訊營辦商目前無法識別促銷電話。若社會認為這些促銷電話需要加以識別,使電訊網絡能因應接收用戶的意願作出過濾,工商及科技局可與電訊營辦商研究這方面的措施的可行性。

  主席女士,街頭推銷活動屬於街道管理問題,多個政府部門都有參與。由於在通常情況下街頭推銷活動並不涉及實際貨物買賣,因此政府不能以無牌販賣的罪行作出檢控。如有關活動阻礙清掃街道的工作,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會先行發出警告,負責推銷商品的人亦多數合作,把物品移開。若有關人士不理會警告或繼續在公眾地方造成阻塞,有關政府部門會採取適當檢控行動。例如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的規定,檢控有關人士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此外,有關政府部門如食環署與警務處不時採取聯合行動,以管制這些活動所造成的妨礙及滋擾。在今年一月至五月期間,相關部門已就街頭推銷活動發出超過2 600個口頭警告及作出53宗檢控行動。各部門會繼續合作,管理街頭推銷活動。

  此外,陳鑑林議員在他的議案中促請政府鼓勵商戶簡化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條文,令條文更清晰及提高其透明度;以及加強罰則,嚴懲誤導及欺騙性的促銷行為。我們深信幫助消費者行使其權利和作出選擇,以及提倡良好的經營手法,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方法。因此,政府同意陳鑑林議員的議案中有關政府應鼓勵商戶簡化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條文,令條文更清晰及提高其透明度。事實上,消委會一直致力提倡良好的營商手法。消委會在今年三月十五日更公開發表《良好企業社會責任指引》,為業界就良好的營商手法提供有價值而方便的參考。該《指引》涵蓋宣傳推廣、標示價格,以及合約條文應儘量簡潔易明等多個範疇。多個商會、工商組織和專業團體均對該《指引》作出積極回應。此外,消委會亦正協助美容業界制訂良好的經營守則,以提升美容業界的服務水平和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在電訊服務方面,電訊管理局局長已向電訊牌照持有人發出指引,要求持牌人在促銷、推廣或宣傳電訊產品或服務時,須確保產品及服務的說明清晰及準確,以及所有費用均清晰列明或易於確定。

  除了一般性的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外,在電訊服務方面,根據《電訊條例》7M條,電訊牌照持有人在提供或獲取電訊網絡、電訊系統、電訊裝置、顧客設備或服務時,包括促銷、推廣或宣傳該等網絡、系統、裝置、顧客設備或服務,不能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如牌照持有人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的規定,電訊管理局局長可根據情況考慮向牌照持有人發出書面警告,要求其執行補救措施,或施加罰款。若為初犯,罰款金額可高達20萬元,若為再犯,罰款金額可高達100萬元。電訊管理局並已發出一份《電訊條例》7M條內有關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的指引,讓業界及消費者瞭解在條例下所應履行的責任和擁有的權利。消費者如認為電訊牌照持有人的推廣方法具誤導性或欺騙性,可向電訊管理局投訴。如有足夠表面證據,電訊管理局會展開調查。

  涂謹申議員提出修正議案,建議政府研究設立合約冷靜期,給予消費者時間考慮服務計劃的詳情,以及決定最終是否接受有關服務。就電訊服務的促銷行為,電訊管理局於今年三月制定了九項最佳做法指標,其中一項是服務確認通話。電訊營辦商在提供服務之前,用電話確認消費者同意購買在書面申請上要求的產品或服務。這些確認通話必須準確及可靠,同時亦需給予消費者取消或改變申請的機會。因此,消費者實際上可享有一段等同「合約冷靜期」的時間。

  總括而言,各有關政府部門會繼續積極跟進因電話促銷及街頭促銷活動日益普遍所帶來的的滋擾、阻塞通道和消費者被推銷員誤導或欺騙的問題。工商及科技局亦會在下月就立法規管濫發電子訊息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應齱C

  多謝主席女士。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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