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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發表第二號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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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稿件代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發放: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會)今日(六月二十三日)發表第二號報告書,概述委員會自二○○○年七月一日至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所進行的工作。

  委員會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該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開始實施。委員會現任主席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楊振權法官,主要職能是定期覆核若干類別囚犯的刑罰,並就應否寬減刑罰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根據該條例,符合覆核條件的囚犯包括正在服終身監禁或長期監禁刑罰(即十年或以上)的囚犯、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的囚犯(前稱被拘留等候女皇發落,即犯謀殺罪時不足十八歲的少年犯)、正在服有期徒刑而在定罪當日未滿二十一歲的囚犯,以及在外地被判無期徒刑或長期監禁,但被移交回香港服刑的囚犯。

  除了就減刑事宜作出建議外,委員會倘若認為宜押後就無期徒刑囚犯的個案建議有期徒刑,可下令該囚犯在監管下有條件釋放。在有條件釋放期屆滿後,委員會可建議有期徒刑。此外,委員會亦可下令已獲行政長官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的囚犯在釋放後接受監管。

  委員會發言人說:「在報告書涵蓋的四年內,委員會共覆核了二千二百一十二宗個案,並就十六名囚犯的個案向行政長官建議以有期徒刑代替無期徒刑。在總數二百三十七名已獲覆核的無期徒刑囚犯中,這十六名囚犯佔了百分之六點八,其中部份囚犯已獲釋放,並開始在社會內重展新生。」

  發言人補充說:「此外,委員會亦下令有條件釋放一名囚犯,以及下令十六名囚犯接受釋放後監管。委員會獲賦權下令有條件釋放囚犯及下令囚犯在釋放後接受監管,可確保有關囚犯在長期服刑後得到所需的指導和支援,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成為奉公守法的市民。」

  委員會第二號報告書已上載至http://www.sb.gov.hk/chi/links/ltpsrb/lt2.pdf,供市民瀏覽。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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