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提醒所有食肆持牌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增添其食物業處所已批准圖則所指明的事項。
元朗一間食肆持牌人,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因擅自大幅更改已批准圖則所指明的事項,被判罰款八千元。
該間食肆位於元朗朗屏h商場2字樓及3 字樓301號鋪。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食物業規例》,除非獲得本署准許,否則食肆持牌人不得更改或增添已批准圖則所指明的事項。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入獄三個月,另加每日罰款三百元。」
「本署會對擅自更改已批准圖則所指明事項的食肆持牌人,採取檢控行動。」
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