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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五十五歲男子被控三項盜竊罪名,今日(六月十四日)於地方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監禁三年零五個月。
案情透露,該名五十五歲男子自一九九二年開始被一名台灣商人委託成為代理人,代為購買衣車。
該名男子獲該名受害商人授權,於其在香港一銀行開設的一個私人戶口提取及轉賬有關款項。
一九九六年年初,受害人發現該名男子在未知會他的情況下,從其戶口轉賬共八十五萬二千美元的款項到他的私人銀行戶口,於是報警。
警方調查發現,該名男子及其家人於一九九六年二月離開香港前往台灣,並於同年二月底前往新加坡。
該名男子於一九九八年七月被列入國際刑警的通緝名單上,其後於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當他由台灣前往新加坡時,被當地警方在樟宜機場拘捕。
該名男子於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被引渡回港,其後被控以三項盜竊罪名。
該名男子今日於地方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判入獄三年零五個月。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十號
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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