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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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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在本年四月修訂規程後,員工因擔任公職而未能全職在大學工作會被視為兼職員工,不再具備參選校董會成員的資格。然而,員工卻不會因在私營公司擔任受薪職位而喪失參選資格。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哪些公帑資助專上院校的規程載有類似條款,以及有哪些院校的管治團體計劃在其規程內加入類似條款;

(二) 有沒有發出指引,建議專上院校的管治團體應按公平及公開的原則,讓所有員工有機會參與校政,並避免有員工因為擔任公職而被剝奪參與權利;若有發出指引,當局會否跟進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上述決定;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有沒有發出指引,建議專上院校應要求其員工向校方申報在私營公司擔任的受薪職位,並把有關資料公開,以便校內人士及公眾監察;若沒有發出指引,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在回答這問題時,我首先想澄清,香港理工大學(理大)校董會在本年四月通過修改理大就全職員工出任受薪公職的政策指引。該指引是理大制定的內部行政文件;而上述的修改,旨在清晰說明該校的一貫政策,是只有全職員工才合符資格參選或被委任為校董會成員。有關的修改並不涉及理大校董會根據《香港理工大學條例》所訂立的規程。

(一)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和香港演藝學院均為獨立的機構,受本身的法例所監管。校董會的組成已清楚列明於各院校的法例內。院校可根據有關法例委任職員出任校董會成員,以及制訂員工參選校董會的具體資格及選舉程序。

  現時,除了一間院校外,上述院校的有關條例均規定只有全職僱員才合符資格成為校董會成員。

  院校理解其員工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性,並願意方便他們擔任公職。但與此同時,院校亦須確保其員工有充足的時間處理其校內的日常工作。為了明確界定員工是否能全職地為院校工作,院校會為「全職僱員」設下定義。

(二) 在符合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各專上院校均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按公平及公開的原則,讓員工參與校政。由於這些屬於院校的內部事務,當局尊重院校的自主權,不會作出干預,也因而沒有就此發出指引。

(三) 專上院校普遍設有明確機制,監管員工於私人機構出任受薪職位,例如要求員工在擔任校外工作前,須先獲院校批准,或須向院校申報利益等。

  由於院校會為按其運作上的需要,就員工兼任校外工作的事宜設立適當的監管機制,政府認為無需要為此另發指引。

二○○五年六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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