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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李義法官主持有關無理纏擾的訴訟人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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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香港的法官最近為了控制無理纏擾的訴訟人的行為而訂下了一些規則。這些規則正正顯示了普通法在基本法所保證的憲法權利下正常運作。

  李義法官在香港大學主持一個名為「無理纏擾的訴訟人」的公開講座時說,香港的法院在一九九七年後保留了其在普通法中的傳統角色,即發展法律原則以切合不斷變遷的社會需要。

  他解釋說,無理纏擾的訴訟人是那些經常濫用法庭程序,為了不當目的或以欺壓方式,在沒有任何合理法律基礎下,妄用法庭程序的人。他們在香港構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

  他舉了一個例子:一名訴訟人與一間銀行有糾紛。這個糾紛導致她在二○○一年至二○○四年間展開了二十二宗不同的法律訴訟。她控告的不單止是銀行和銀行的代表律師,還有很多其他人,包括警務處處長、一份報章、醫院管理局、曾經判她敗訴的多名法官、司法機構政務長、個別法庭和登記處的書記及律政司司長。在此段期間,過百張傳票被發出,最少有二十六宗案件由聆案官上訴至原訟法庭法官席前,及最少有三十宗案件上訴至上訴法庭,並且還有數宗申請試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

  李義法官估計,自一九九七年起,我們的法院曾經遇過大約十多名無理纏擾的訴訟人,而在任何同一時間內法院都在處理�茼h達五至六名這類訴訟人的事宜。

  他指出,這種行為把有限的司法資源分散去處理一些既荒謬、又沒有人可得益的申索。這種行為延誤了其他真正需要解決的糾紛。對那些被此等訴訟纏擾的人士來說更形成欺壓,因為他們被迫浪費時間、金錢和精力來對這些申索作出抗辯。

  法院方面已經意識到過往的法律程序並不足以應付這種濫用行為。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已建議修改法例,但立法需時。

  在此期間,法院已經採取行動,根據普通法�婼T立已久的固有司法管轄權防止程序被濫用。因此,法院以此權力為基礎,發展一些規則來限制經常濫用法庭程序者的行為。

  可是,根據憲法,市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按一般原則,法院必須聆聽訴訟各方的陳述。所以,初時曾經有人對法院能否發展上述權力提出疑問。

  香港的終審法院像各地的法院一樣,已經確認這類限制令在憲法上及法律上的有效性,並強調法官必須把真正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真正糾紛的人和那些只是濫用法庭程序的人分辨開來。制止濫用法庭程序並沒有剝削市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憲法權利。

  李義法官說,因此,遇到有人經常濫用法庭程序時,法院現在有權下令限制這些人作出進一步的申請或把已經審結的案件再行提出訴訟。此等限制令一經作出,訴訟人便須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得到指定法官的許可後,才可以作出新的申請或提起新的程序。上訴法庭還可限制針對拒絕給予許可而提出上訴的權利。

  我們希望以上的辦法能使其他各方免受纏擾,和使濫用法庭程序的情況大幅減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最近發出一項實務指示,就新規則的內容及新規則應如何運作作出指引。

  李義法官相信這項新的權力對於控制無理纏擾訴訟人的行為,會有很大的幫助。這類權力的發展顯示了普通法在香港持續地有效運作。

  不過,他強調,法例仍然有待修改,讓受影響的訴訟人可申請範圍廣闊的、法定的限制令,以禁止他人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提出新的法律程序。

  他又指出,對極端的個案來說,即使有了新的限制令亦可能不足以應付。若濫用行為干擾了司法公正的執行,並足以構成藐視法庭,法庭可能會行使更大的權力,有可能需要頒發禁制令,規定如果沒有事先得到法庭書面許可,無理纏擾的訴訟人不得進入法院範圍或接觸法院職員等。此等權力亦屬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違者可能會因藐視法庭而被交付羈押或需接受其他懲罰。

  李義法官主持的講座是一連串有關普通法的講座的第二講。出席這次講座的人士包括法官、法律執業者、教學人員及學生。

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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