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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鼓勵市民協助警方撲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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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鼓勵市民協助警方撲滅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市民每年致電警方熱線舉報罪案或提供有關消息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對警方偵查罪案有幫助所佔的百分比;

(二) 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向提供消息使通緝犯落網的人士發放的賞金總額,以及這些通緝犯涉嫌干犯的罪案宗數;

(三) 當局以何準則決定頒贈好市民獎予協助撲滅罪行的市民,以及在這方面有何其他形式的獎勵;及

(四) 當局會否考慮成立基金,以獎勵撲滅罪行有功的市民;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二、二○○三和二○○四年,市民致電警方舉報罪案或提供有關消息的個案分別有12,516、35,981和44,838宗。雖然未必每項由市民提供的資料都能直接幫助警方偵查罪案,但部份資料會有利情報分析,對日後偵破及防止罪案或會有所裨益。因此,當局並無就每宗舉報或提供消息個案是否對警方偵查罪案有所幫助作區分。

(二) 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當局每年發放的懸紅賞金總額和涉及的個案數字如下:

  年度      懸紅賞金總額(萬元)   涉及的個案
  ──      ─────────    ─────
二○○二至○三     1,625       42宗

二○○三至○四     2,435       54宗

二○○四至○五     1,247       40宗

(三)及(四) 香港警務處及香港總商會聯合推行的「好市民獎勵計劃」,目的是為表揚和獎勵市民協助警方撲滅罪行。獎勵基金由香港總商會設立和管理。計劃於一九七三年首次推行,向獲選市民頒發獎金及獎狀,以示嘉許。自一九八四年起更增設全年最傑出好市民獎。

  獲提名角逐好市民獎的人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獲提名人士不論是案中目擊證人或受害人,必須曾積極協助警方或其他市民防止或偵查罪案,或逮捕罪犯;以及

  (2) 協助的程度必須對案件而言非常關鍵、出力甚多。

  獲提名全年最傑出好市民獎的人士更須表現:

  (1) 異常英勇或過人勇氣;

  (2) 高度的機智;或

  (3) 非常突出的自發行動。

  除了「好市民獎勵計劃」外,各警區亦可自行決定頒贈嘉許狀,給予熱心協助警方打擊罪行的市民。

  「好市民獎勵計劃」推行多年來,深受市民及社會人士的支持和認同。目前警務處並無設立其他類似基金的計劃。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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