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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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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力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成立以來,每年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個案總數及成功申請的個案所佔的百分比,其中提出及成功申請的非華裔人士各有多少,以及這些非華裔人士個案中,申請人最多原屬哪四個國籍(包括無國籍);

(二) 每年香港特區政府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個案與內地當局批准的同類個案數目如何比較;及

(三) 鑒於當局須因應個別情況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並需要考慮一些因素以作出決定,該酌情處理做法(包括需要考慮的因素)的法律依據,以及香港當局與內地當局在同類申請的處理方式方面有何分別?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共收到4,372份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其中3,999份申請已審核完畢,獲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有3,786份,約佔已完成審核數目的95%。每年的入籍申請數目及批准入籍數目載於附表

  有關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入境處沒有以申請人是否華裔人士而區分,因此未能提供非華裔申請者所佔的數目及比例。就收到的4,372份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以印尼籍的申請人最多(1,735人),其次是巴基斯坦籍(833人)、印度籍(552人)及越南籍(547人)人士。而成功獲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人的原來國籍狀況,估計也是上述四個國籍的人士最多。

(二) 入境處並無內地部門批准入籍的個案數字。

(三)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另外,根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解釋》),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及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而《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第540章)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及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入境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解釋》的規定來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對每份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一般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的近親屬;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申請人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是否將會在獲得批准加入中國國籍後繼續在香港居住;和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支持申請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入境處會綜合地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來決定是否批准個別申請。

  由於入境處沒有內地部門處理同類申請的資料,故此無法作出比較。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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