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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內地居民配偶入境及輸入人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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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由梁家傑議員代為說出)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香港工作的外籍人士申請在內地居住的配偶或受養人來港團聚所涉及的程序詳情;過去三年,當局接獲該類申請的個案宗數,以及有關個案的平均審批時間;

(二) 為外籍人士來港工作而設立的輸入專才計劃,在審批申請準則、工作年期、受養人來港團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他們在港工作的限制等方面,與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有甚麼分別;及

(三) 有沒有考慮合併上述兩項計劃;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香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如果他們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他們的內地居民配偶可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和配偶團聚。他們可同時申請攜同其未成年(即18歲以下)內地居民子女來港定居。

  由於審批及簽發有關通行證的事宜,是由內地公安機關負責,不屬特區政府的職權範圍,因此我們並沒有有關申請宗數及平均審批時間的資料。

  以工作簽證在香港逗留的外籍人士的內地親屬如欲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居住,申請人須是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護照持有人,方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申請人可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文件直接郵寄或透過在香港的保證人遞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或向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入境事務組遞交。如申請人身處外地,可向就近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申請。在處理每一宗申請,入境處都會根據既定的入境政策,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而每宗個案在收齊所有需要的文件後,一般的處理時間為四至六星期。

  入境處未有就此類申請個案作出專項統計,故未能提供相關數據。

  在一般情況下,以工作簽證在港逗留的外籍人士,他們都會協助其內地居民受養人申請外國國籍或外國的永久居留權,讓他們可按受養人入境政策申請來港居住。除此以外,以工作簽證在港逗留的外籍人士的內地居民配偶可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多次有效的探親簽注,來港探望在香港的配偶,他們可同時申請攜同其未成年(即18歲以下)的內地居民子女一同來港探親。持多次有效探親簽注的內地居民,每次可在港逗留最多九十天,並在此期間可多次進出香港。

(二) 外籍人士欲來港就業,須按「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內地居民欲來港工作,則須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申請。上述兩類申請,在審批申請準則、工作年期以及他們在港工作限制等方面而言,大致一樣。

  由於內地當局對內地居民實施出境管制,因此外籍人士與內地居民在入境安排方面有所不同。外地人士可憑有效旅遊證件及入境處簽發的相關簽證從外地直接來港。內地居民須憑入境處簽發的進入許可標籤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關赴港簽注方可從內地來港。

  在受養人來港居住方面,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工作的內地人士可申請其內地或外地的配偶及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住。而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可申請其外地配偶及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住。如果外籍人士的配偶及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內地居民,有關的內地居民則可按答案第(一)部份所述的途徑來港居住。

(三) 雖然兩項計劃的主旨相同,都是希望吸納具備本港所需的外來人才,滿足香港各行各業對人才的需求,提高香港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但由於內地當局對內地居民實施出境管制,他們來港需要向內地公安機關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赴港簽注。由於這些手續上的分別,我們故此在政策上亦將吸納內地及非內地人才作分開的處理,我們在現階段亦無意合併兩項計劃。就審批準則而言,內地居民和外籍人士來港就業的要求基本上相當一致,並不會出現兩項政策鬆緊不一的情況。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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