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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吳靄儀議員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的口頭答覆:
問題: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並無任何條文授權法律援助署署長,除支付一筆固定的委託費用外,可向辦理刑事案件的大律師,就其為審訊或上訴所做的預備工作支付費用,不論他做了多少預備工作,情況亦然。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在2005法律年度開幕禮致辭中指出,規管獲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中大律師費用的規則已經不合時宜,未能吸引足夠的大律師在刑事範疇執業。鑒於周詳的預備工作既可大大節省法庭時間,亦符合公眾利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有否計劃修訂現行法例,規定當局須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中大律師的預備工作支付適當費用;若有計劃,詳情是甚麼;若沒有計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訂明了支付予代表法律援助署執行刑事訴訟工作的大律師及律師的費用上限。政府訂立已久的政策是每兩年檢討費用一次,以考慮消費物價的變動及其他有關因素。我們上一次調整費用時為2003年中。有關調整經由財務委員會批准,及由立法會藉決議通過。
議員在她的問題中特別提到辯方的大律師就所做的預備工作獲發的酬償。在我回應這具體的問題前,讓我先概括解釋於《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中訂明,而且適用於大律師及律師的刑事法律援助費用制度。
根據規則,法律援助署署長支付辯方的外委大律師,及有關的律師約相等為兩天法庭費用的「基本訟費」,作為他所做的預備工作及出席有關刑事案件的首日審訊之費用。由審訊的第二天起,外委的大律師每天獲發相等於基本訟費一半的定額法庭費用,或稱為「額外訟費」。
儘管規則訂明基本訟費水平,大律師若認為該外判刑事案件異常費時或異常複雜,他可根據規則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核證情況是否如此。當法院發出證書後,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按其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恰當的款額,增加該大律師的費用。
就可能進一步改善刑事法律援助費用制度的成本效益的建議,政府持開放態度。事實上,在財務委員會於2003年中批准上一次的費用調整時,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曾表示它們會就費用制度作出研究,並會提出改善制度的聯合建議。政府承諾待收到聯合建議後會作考慮。結果,大律師公會於上月致函政府,就數方面提出了意見,其中包括辯方的大律師就所做預備工作獲發的酬償。我們將一併研究他們及律師會及後提交的意見,以作為政府對刑事法律援助費用制度作全面檢討的一部分。
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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