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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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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五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67,100元。

  在首宗案件中,聯盟(遠東)控股有限公司被控在二○○四年八月至九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第二項控罪罰款港幣3,500元,合共罰款港幣8,500元。

  在第二宗案件中,李耀庭被控沒有為三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三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6,000元。

  第三宗案件中,雅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被控在二○○四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8,000元。

  第四宗案件中,娉婷國際(中環)有限公司被控在二○○四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6,600元,其餘四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4,600元。

  第五宗案件中,經營斌記鑽探工程公司的張振斌被控在二○○二年七月至二○○三年三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八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1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Wing Lee Engineering &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及Grammy Entertainment Enterprises Limited,他們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522.84元及4,410.00元。有關款項包括兩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煒特機械有限公司、經營燕京海鮮酒家的燕京海鮮酒家有限公司、經營湄嵐餐廳的盈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翠霖有限公司及經營百佳運輸公司的容佩貞,他們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200.97元、27,005.72元、5,145.00元、4,821.86元及2,936.28元。有關款項包括五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330元、250元、380元、120元、100元、340元及160元。

  較早前,經營湄嵐餐廳的盈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7,400元。

二○○五年五月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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