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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拘控過境外國護照持有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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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在本港過境期間被拘留及檢控的外國護照持有人總數、其中獲保釋的人數,以及在不獲保釋人士當中,候審期少於一個月、在一至三個月之間,以及超過三個月的個案各有多少;及

(二)鑑於人身自由和無罪推論是基本人權,當局有何措施縮短在過境期間被拘留及檢控的外國護照持有人的候審期?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外國護照持有人在本港過境期間被拘留以及被有關執法部門檢控的數字如下:

                 案件數字

導致拘留的            

案件性質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       ───   ───    ───

使用或管有虛假/      36     25      33

偽造旅行證件 

販運/管有危險藥物     0      1      3

    

  我們並沒有以上個案中拘留人士是否獲法庭批准保釋候審或他候審前所拘留的時間等統計數字。不過根據過往經驗,若拘留人士被拒保釋,主要原因是他們在港並無固定居所及有可能會潛逃。

  以上數字不包括一些輕微罪行,如旅客從飛機上帶走屬於航空公司的財物或過境旅客攜帶被香港法例定為違禁品的物件等。有關的干犯者通常會被警告並會盡快被釋放。

(二)所有被拘留人士,包括外國護照持有人,如被控干犯罪行,有關執法部門會依法盡快將他們提交法庭。倘被告人面對一經定罪可判監禁的控罪,而又未能負擔聘請私人律師的費用,他們可申請法律援助或在當值律師計劃下尋求協助。雖然審訊日期由法庭決定,如有需要,被告人或其代表律師可向法庭要求盡快審理有關案件。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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