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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陪審員英語水平不足的事例屢見不鮮。鑑於裁決的公正性可能因陪審員的英語水平而受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因英語水平未如理想而提出申請及獲豁免擔任陪審員的平均人數及教育程度,以及該等人士佔被傳召以組成陪審團的所有陪審員人數的百分比;
(二) 現時有何措施確保不會因陪審員英語水平不足而導致裁決不公;及
(三) 會否制訂新措施,提升陪審員英語水平或消除他們在處理審訊事宜時因英語水平不足而出現的語文障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議員的提問涉及陪審員的英語水平。經諮詢司法機構後,現答覆如下。
司法機構並無特別備存,過去因英語水平未如理想而獲豁免擔任陪審員之人數及相關資料的統計數字。
《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4(1)(c)條訂明,出任陪審員人士,對有關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應具足以讓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的水平。大部分在陪審團席前進行的審訊均以英語進行。鑑於條例要求,司法機構表示,現時陪審員名單內載列人士,均達中七或以上的教育水平。
此外,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2)條,在陪審團席前進行的審訊中,任何被傳召出任陪審員的人士,如不能令法庭信納他符合第4(1)(c)條的要求,法官可解除該位人士出任陪審員的責任。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出任陪審員的現有準則,包括有關人士的語文水平。委員會亦會研究,應否通過法例更清楚明確地列明該等準則。委員會由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法官、法律界人士、律政司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以及兩位業外人士。委員會可望於2006年上半年度就有關課題提出建議後,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
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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