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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所有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切勿以任何違例手法經營職業介紹所,否則會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銷。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表示,一間名為永順菲,印,泰傭中心的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向一名求職人士濫收費用,最近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三千元。
涉案的職業介紹所曾向求職人士收取港幣一千二百五十元作為求職服務的費用。法庭命令持牌人將已收取的款項退回該求職人士。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除可在為求職人士成功覓得工作後,向其收取不超過求職人士已賺得的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作為佣金外,不得因尋求或謀得職業事宜而直接或間接向求職人士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此外,任何職業介紹所經營者或打算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若曾違反《僱傭條例》第十二部或《職業介紹所規例》,或曾因身為三合會成員、欺詐、不誠實或勒索而被定罪,又或因其他理由而非經營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簽發或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或將其現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吊銷。
發言人說:「勞工處於二○○四年共吊銷了八個職業介紹所牌照,其中兩間職業介紹所因向求職人士濫收費用被定罪而遭吊銷牌照。」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或濫收費用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字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完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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