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利益作出的規定 *************************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馬力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司法機構就法官入職和在職期間申報個人投資和其他利益作出的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該等規定與適用於公務員的有關規定有何差異及其理據;
(二)該等規定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適用於法官的有關規定如何比較;及
(三)司法機構有否計劃收緊有關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議員的提問涉及司法機構就法官及司法人員申報投資及其他利益作出的規定。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現答覆如下:
(一)司法機構重申,法官首要保持至高誠信作為行為準則,讓公眾人士對司法機構本身及其執行的司法工作,維持信心。由於法官及司法人員(以下簡稱法官)並非「公務員」,因此公務員事務局對公務員在獲委任時及在職期間須申報投資所作出的指引,並不直接適用,惟司法機構有以此作參考之用。
每位法官在接受任命後,須以書面申報他在香港的投資。若經審查後,司法機構政務長認為某位法官的投資,可能與其司法職務有利益衝突,便會把有關個案轉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法官放棄該項投資。
此外,法官在執行司法職務時,所有司法程序均須公開和受法律規限。普通法已有規限在那些情況下,法官須被取消聆訊某宗案件的資格。實際上,有關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問題,大多會在法官被指有表面偏頗的情況下產生。普通法的測試是:如果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會作出結論,認為該位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時,則他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司法機構所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已詳細列明就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事宜。
(二)據司法機構所知,香港法官在入職時須要申報投資的安排,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實為罕見。至於上述有關取消聆訊資格的規限,則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情況大致相同。
(三)司法機構暫時未有計劃,改變目前法官投資或其他利益申報的安排。
完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