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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日(三月四日)駁回一名內地居民要求寬減其被判十二個月刑期的上訴。
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五歲的李長利,因被控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的控罪,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十二個月監禁。李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指出,為了更有效打擊非法勞工,保障本地工人的工作機會和避免低下層勞工的工資被過份壓低,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以較嚴勵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的情況不會變好,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衍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上訴法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十二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十五個月監禁。
案情透露,入境處特遣隊隊員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在李的住所進行突擊檢查,並在其住所的一個木櫃內搜獲一張偽造身份證,該偽證上載有其姓名和相片。
李承認在國內認識一名中間人,該名中間人提議以五百元人民幣為李安排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以便李在港尋找工作。李接納建議從而取得該張偽造香港身份證。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香港法例,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及入獄十年」。
完
二○○五年三月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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