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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四題:納稅人申索扣除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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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的規定,僱員可就其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申索在應課稅入息中作出扣除,可扣除的最高款額相當於強制性供款上限。然而,僱員因不知悉上述規定而沒有申索作出扣除,便可能須繳納較多的稅款。根據稅務局的年報,在2001至02課稅年度,共有約1 205 000名納稅人,但政府在去年11月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覆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在上述課稅年度申索扣除有關供款的個案只有約822 00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上述課稅年度,納稅人的數目較申索作出扣除的人士數目多出超過380 000人的原因;及

(二) 會否考慮要求僱主在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填報僱員向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額,以提醒僱員可申索扣除有關供款,同時方便稅務局核實有關供款額;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納稅人可申索在其應課稅入息中,扣除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然而,並非全數這類薪俸稅納稅人(包括受僱人士及領取退休金人士,合共1 205 000人)均須負擔與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有關的支出及合乎申索扣除有關支出的資格。有些納稅人無須就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因而不合資格申索扣除有關供款,這類人士主要包括以下數類:

(i) 約149 000名納稅人為公務員,他們絕大多數受公務員退休金計劃保障,因此無須就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

(ii) 約19 000名納稅人為領取退休金的前公務員(註1),他們無須就任何認可退休計劃供款。

(iii) 在480 000名(註2)已參加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中,有部分可能須繳納薪俸稅,但卻不一定須就有關計劃供款,因為部分計劃只由僱主供款。至於這些僱員當中確實有多少人繳納薪俸稅,我們並沒有這方面的分項數字。

(iv) 在本港工作的外籍人士中,其中45 000人(註3)因為沒有香港居留權但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或是在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所以無須就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這類外籍人士中有部分亦可能須繳稅。不過,他們當中確實有多少人繳納薪俸稅,我們並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上述資料有助解釋納稅人數目(1 205 000人)與申索扣除供款人數(822 000人)兩者之間的差異。我們相信,合資格申索扣除供款但沒有提出申請的納稅人數目應不會太多。如納稅人基於錯誤或遺漏而沒有申索扣除供款,可在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後的六年內提出證據,並補回申請。

(二) 根據《稅務條例》,申索扣除供款是納稅人的權利和責任。政府當局的政策,是鼓勵納稅人加深了解稅務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利,並在報稅表申索扣除。稅務局通過不同的途徑,向納稅人宣傳他們的權利。稅務局在報稅表內特別設定一個部分(第4.3部),供納稅人申索扣除退休計劃的供款,並在隨報稅表付上的《報稅表指南》內清楚說明申索方法。此外,稅務局更透過小冊子和互聯網網頁,向納稅人詳細講述有關申索扣除認可退休計劃供款的事宜。

  此外,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須按月向僱員發出強積金供款記錄,列明付予僱員的有關入息額,僱主支付的強制性和自願性供款額,以及扣除的強制性和自願性僱員供款額。每月供款記錄為僱員提供清楚的資料,有助他們計算供款額,以申索扣稅。

  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須自行申請扣除供款。即使規定僱主須在報稅表填報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額,納稅人也不能省卻申索扣除供款的手續。

  基於上文所述的理由,我們認為並無必要在現行安排之上,額外要求僱主在報稅表填報僱員的強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額。

註1: 根據《稅務條例》第8(1)(b)條,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士須繳納薪俸稅。

註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強積金管理局)提供的估計數字。這是根據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申報的數字推算得出的。

註3: 強積金管理局提供的估計數字。這是根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數字推算得出的,當中並不包括家務僱員。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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