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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科技拓展公司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庭承認未有在其一名僱員停止受僱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的控罪,被判罰款5,000元。
被告耀天科技拓展有限公司,在二零零零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期間僱用一名僱員,但卻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52條第(5)款的規定﹐預先將該僱員停止受僱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稅務局局長因無法追討為數二十多萬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52條第(5)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該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0,000元。
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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