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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一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38,400元。
在首宗案件中,經營力昌工程公司的陳鐵訓被控在二○○三年七月至二○○四年三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罰款港幣12,400元。
在第二宗案件中,經營家樂茶冰廳的何錫偉被控在二○○二年十月至二○○三年六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八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0,000元。
在第三宗案件中,青衣城敦煌海鮮酒家有限公司被控在二○○四年七月至九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三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港幣23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森源發展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712.49元。有關款項包括該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特旋國際有限公司、文華(忠記)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偉誠工程公司的張小偉、特價天地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榮基消防工程公司的陳健生、彩雲軒持續發展中心有限公司、經營新墟清潔服務公司的陳福榮及經營彩星漁港酒家的都會有限公司,他們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530.08元、36,750.00元、35,731.18元、29,090.51元、16,626.30元、9,679.86元、7,203.00元及2,091.60元。有關款項包括八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90元、170元、180元、160元、120元、250元、300元、150元及270元。
較早前,兩名與訟人森源發展有限公司及特旋國際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六項及九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1,500元及15,000元。
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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