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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20,000元。
案件中,恆業印刷有限公司被控在二○○二年十一月至二○○三年六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裁判法院於今日進行單方聆訊,裁定被告八項罪名成立,首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港幣2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二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一名僱主追討港幣316,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經營Kei Lok Transportation Company的Tse Choi Hung、永發旅運(香港)有限公司、經營偉德工程公司的朱德明及李偉明、Gauer Design Far East Limited及奇速國際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661.12元、41,442.27元、35,715.87元、22,207.50元及20,242.45元。有關款項包括五間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紹豐織染廠有限公司、經營鵝公村燒鵝海鮮酒家的潤南實業有限公司(前經營名稱為金寶閣京滬粵海鮮酒家)、經營永昌工程公司的堯盛發展有限公司、經營Liu Lok Kee 的Liu Sek Kun、經營太平漁港酒家的太平企業投資有限公司及良聲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582.24元、42,859.73元、37,761.14元、19,196.44元、6,756.75元及1,764.00元。有關款項包括六間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320元、170元、400元、280元、130元、200元、190元、230元、120元、100元及70元。
較早前,奇速國際有限公司及良聲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十項及十三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4,000元及17,000元。
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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